安徽臨泉縣原政法委書記因受賄行賄終審被判16年
新華網(wǎng)合肥4月11日電 (記者鮑曉菁)記者從安徽省高院獲悉,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原縣委常委、政法委書記、公安局長楊華杰因犯受賄罪、行賄罪,兩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,并處沒收個人財產(chǎn)20萬元。
據(jù)介紹,在楊華杰受賄的名單上,有臨泉縣公安局黨組成員、公安局交警大隊城管中隊中隊長、公安局經(jīng)偵大隊負責人、公安局指揮中心主任、公安局拘留所負責人,以及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以及多個公安局基層派出所的所長、民警,甚至臨泉縣公安局強制戒毒所為了協(xié)調(diào)財政局將戒毒經(jīng)費納入財政預算、給戒毒所撥付戒毒經(jīng)費,也向楊華杰行賄1萬元。
而楊華杰行賄的對象就是時任臨泉縣縣委書記的王政。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楊華杰為進臨泉縣委班子,2006年春節(jié)前的一天,到王政辦公室送2萬元。后來在縣委換屆時,阜陽市委考核組征求意見,王政推薦了楊華杰。2006年7月,縣委換屆時,楊華杰當選為縣委常委,后被任命為政法委書記。此后,楊華杰多次找機會給王政送錢送物。法院審理查明,2006年春節(jié)前至2009年2月,楊華杰為謀取職務升遷,向王政多次行賄累計人民幣30.4萬元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定,楊華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16.6872萬元,為他人謀取利益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;楊華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,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30.4萬元,其行為又構成行賄罪,且情節(jié)嚴重,依法應對其兩罪并罰。鑒于楊華杰在辦案機關掌握其較輕的受賄罪行時,如實供述較重的受賄罪行,且在案發(fā)前后已退清贓款贓物,對其所犯受賄罪可從輕處罰。法院最終判處楊華杰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14年,并處沒收個人財產(chǎn)人民幣20萬元;犯行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3年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16年,并處沒收個人財產(chǎn)人民幣20萬元。
安徽商報2010年4月14日報道,2010年4月11日,臨泉縣原縣委常委、政法委書記、公安局長楊華杰受賄、行賄案,在阜陽中院一審宣判。被告人楊華杰犯受賄罪、行賄罪,被兩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7年,并處沒收個人財產(chǎn)20萬元。據(jù)法院審理查明,身為公安局長,楊華杰5年內(nèi)斂財260余萬,為了自己職務升遷他也一樣行賄了30多萬。
楊華杰2004年1月至2009年一直擔任臨泉縣公安局長。 2009年9月29日涉嫌受賄被刑事拘留,同年10月12日被批準逮捕。
阜陽中院審理查明,被告人楊華杰于2004年春節(jié)前至2009年6月初,先后收受49人所送錢物折合人民幣2608872元、購物卡44000元,并為他人謀取利益;另為謀取職務升遷等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計304000元。